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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VTOL专用条件的两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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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CAAC已经发布了3个关于eVTOL的专用条件,分别是针对亿航、峰飞航空和沃飞长空,而且每个还都不一样,例如亿航是无人驾驶载人eVTOL,峰飞是无人驾驶货运eVTOL,沃飞长空是有人驾驶载人eVTOL,因为专用条件都要征求意见,之前抽时间也简单的看过,总感觉三个专用条件在两个基础方面描写的都很模糊。

第一个是基础构型

根据公开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FAA关于Joby和Archer的拟议适航标准在背景段落对构型的描述还算基本清楚。简单的对照一下,亿航因为是多旋翼所以还好,但是我们会发现关于峰飞航空和沃飞长空的构型描述有些模糊,尤其峰飞航空我应该没有看到关于升力桨和推进桨数量的描述,沃飞长空描述了数量,但是具体长什么样子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总之,关于构型在eVTOL专用条件中是否要描述准确,目前看来应该是一个问题,大家针对专用条件提意见是不是需要一个确定构型来做支撑,也是值得讨论。

第二个是基础运行

根据3个eVTOL专用条件的背景段落,都对每个型号的运行场景做了描述,因为运行场景直接决定了取证的难度水平,而对于运行场景的设定描述是否采用评级的方式展示更为合适。这样外界对于每个型号的取证难度都会有一个清晰的理解,从征求意见的角度来讲,反馈的意见也会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具体来讲,例如在沃飞长空中用了“空中游览等”的描述,峰飞航空的描述为在低空隔离空域飞行,主要用于商业载货运行。和我们不同的是FAA将运行的基础都和目前的运行法规进行了假设关联,相当于有了一个粗略的基础。关于如何更加明确的表述运行基础和风险,想来值得讨论和规范一下。

以上两点在eVTOL专用条件上和传统的法规做了明显的切割,但是MOC阶段又需要依托传统法规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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