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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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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欢迎使用航空之家软件(以下简称“软件”)。以下所述条款和条件即构成您与软件许可方航空之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就软件使用许可所达成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旦您使用了该软件,即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您不同意接受全部的条款和条件,那么您将无法使用该软件。当您开始使用“软件”时,即表示您已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许可方有权随时修改前述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公示于航空之家网站(www.aerohome.com.cn),而无需征得您的事先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应于公示即时生效。在许可方修改协议条款后,您继续使用该软件应被视作您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除非得到许可方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将不得修改本协议。


本协议中,使用软件的客户均简称为“客户”。


请注意,本协议限制了许可方的责任,许可方不对软件作任何保证;本协议还限制了客户的救济。相关条款见第十一条,许可方督促您仔细阅读。


第一条 软件使用方式


1、客户须同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软件。对于通过其他手段登录、使用所造成的后果,许可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许可方仅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确认使用软件的客户的身份。客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并对其使用及其遗失自行承担责任。客户承诺,如其用户名和密码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将立即通知许可方。客户在此同意并确认,许可方对因上述情形产生的遗失或损害不负责任。


3、许可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软件及其相关功能的变更、升级、修改、转移的权利。许可方进一步保留在软件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许可方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4、软件与其他许可方产品和/或服务存在集成关系,如果客户通过软件使用许可方的其他产品和/或服务则视为认同许可方的其他产品和/或服务的法律条款。


第二条 软件使用费用


1、客户应按年向许可方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600元/年。软件许可使用期自客户软件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但若客户旺铺软件在支付使用费之日起60日内仍未开始使用的,则自第61日起开始计算软件许可使用期。


2、客户应当在使用软件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或者授权许可方使用客户指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以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选择使用的本软件下其他收费项目的费用。


3、试用期优惠。客户可能曾收到过有限期的免费软件。除非许可方另行通知,如果客户接受任何试用期优惠,客户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后停止使用该软件,以免发生费用。如果客户不停止使用软件,并且许可方已经告知客户该软件将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转变为收费项目,那么客户授权许可方为此软件通过客户的付款方式收取费用。


4、除非另行约定,本软件的价格不包括任何税款。这些税款由客户负责支付。许可方可不时更改软件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客户。


·如果客户的软件优惠有特定期限和价格,那么该价格在该期限内有效。优惠期结束后,客户使用软件的价格将按新标准执行。


·如果客户的软件是定期延展的(例如,以月为单位),并无确定的期限,那么许可方将向客户通知任何价格更改之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许可方告知客户价格变化后 30 天。


如果客户不同意这些更改,那么客户应当在更改发生前停止使用软件。


5、除非有可以退还的另行约定,所有已收取费用概不退还,并且因退款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客户承担。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6、不论有无理由,客户都可以随时停止使用软件。停止使用软件不会导致退款的必然发生。


7、除非法律不允许,如果客户未能及时付款,许可方可计算滞纳金。当许可方向客户收取滞纳金时,客户应当予以支付。滞纳金按每日未付款金额的1%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算,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许可方可聘请第三方来收取超期帐款,客户应当支付许可方为收取超期帐款而发生的一切合理开支。这些开支可能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和开支。如果客户未能及时支付全款,许可方可停止客户对软件的使用。


8、续费。客户可于软件使用期限届满前,向许可方提出继续使用软件的申请且全额支付下一年度软件使用许可费,经许可方同意后,本协议自上一年度届满之日起自动延续一年。


第三条 系统维护服务


1、许可方负责软件的维护与升级,并对该软件进行日常管理。


2、许可方负责客户数据订正,但该数据订正仅限于因系统升级、系统迁移导致的客户数据错误。


第四条 客户的权利义务


1、客户保证向许可方提交的注册信息均真实、准确、及时、详尽和完整,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以符合及时、详尽和准确的要求;不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且客户通过软件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合法、真实的,不侵权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客户保证其使用软件的各项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网页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以下是许可方禁止客户进行的一些有害活动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禁止出售、转售或复制、开发许可方授予的使用权限;


禁止基于商业目的模仿许可方的产品和服务;


禁止复制和模仿许可方的设计理念、界面、功能和图表;


禁止未经许可方许可基于此软件或其内容进行修改或制造派生其他产品;


客户只能处于客户商业范围内使用软件,禁止发送违反法律的信息,禁止发送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的和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3、客户进一步同意对软件和/或软件任何部分(软件产品、页面标识、服务品牌、资讯、信息)不进行复制、翻译、修改、适应、增强、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分解拆卸、出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客户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该软件的员工、代理、咨询者或顾问遵守前述之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许可方负责就如同客户自身违反一样。


4、客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所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或其它必备的上网设备,并自行负担上网所需的电话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


5、客户承诺通过软件进行的活动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客户使用软件的行为,导致许可方或任何第三方为此承担了相关的责任,则客户需全额赔偿许可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相关支出及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6、客户保证在使用软件期间不从事任何与航空之家及其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7、客户同意如因其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或许可方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通告。许可方有权单方判断立即终止客户使用软件,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8、客户同意在使用软件的同时,同意接受许可方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第五条 许可方的权利义务


1、许可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许可客户使用软件。


2、许可方有权在其服务器上复制并保存客户的信息,并用之为客户的利益而与其联络。


3、许可方有权随时删除含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各项规则的客户信息或链接,包括许可方对此有合理怀疑的信息。许可方有权单独对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属于上述范围做出判断。


4、许可方没有义务对客户使用软件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许可方保留权利在任何时候、无需给予通知并可以凭借任何理由终止客户使用软件。


5、许可方保证其提供软件软件产品的合法性,该软件按“现状”、“有缺陷”和“当前功能”的状态提供。


6、上述保证将替代所有其它保证。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特此替代所有其它保证、条件和声明,无论是明示的、默示的、口头的、法定的和其它方式,并且无论是依据本协议或其它协议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侵权、适合市场销售及适用于某个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


7、许可方应在其网络系统内建立合理的安全体系,包括身份识别体系、内部安全防范体系,以使客户数据完整,并且保密。但客户了解并同意技术手段在不断更新,许可方无法杜绝全部的非安全因素,但许可方会及时更新安全体系,妥善维护网络及相关数据。


8、许可方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存储客户信息,非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以下信息除外:


(1)非由于许可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2)由于许可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3)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说明


客户了解并确认软件中可能包含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许可方只是为了客户的便利而提供该功能模块,但是许可方并不控制第三方的服务内容,也不对其负责。客户如需使用此等服务,应另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达成服务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可能的风险。许可方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其中,在客户购买并使用本软件后,将由杭州航空之家广告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含虚拟空间服务);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及其服务规则详见本协议附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


1、许可方拥有本协议所规定的软件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与该软件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其它本协议中未经提及的权利亦由许可方保留。


2、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为任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目的自行实施、利用、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第八条 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方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客户使用软件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软件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客户软件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之产品的,则客户需与许可方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署有关购买该软件的标准订单,并由客户向许可方或许可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客户违反本协议有关保证、同意、承诺条款的约定,且自许可方通知其纠正后仍未纠正的;


(3)其他许可方依单方判断认为应该立即终止客户使用软件的情形。


第九条 免责及责任的限制与排除


1、许可方以“现状”、“有缺陷”和“当前功能”的状态提供软件。许可方不保证软件在操作上不会中断或没有错误,不保证其会纠正软件的所有缺陷,亦不保证软件能满足客户的所有要求。客户承担所有关于令人满意的质量、性能、准确性的风险。


2、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许可方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2)在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3)在访问或使用软件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3、在任何情况下,许可方均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客户使用软件而导致的数据的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非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许可方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4、许可方不就电讯系统或互联网的中断或无法运作、技术故障、计算机错误或病毒、信息损坏或丢失或其它在许可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其他任何性质的破坏而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软件提供的与客户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商品信息、汇率、海内外港口、国家地区、价格条款、收汇方式等信息,均是许可方为客户查询之方便而提供,许可方将尽量及时更新上述信息。但客户了解并同意上述信息因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更新,许可方不能确保时时更新。因此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客户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遵从国家相关部门不时发布的最新政策。因客户错误地适用了上述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许可方不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双方承认本条款反映了双方就协商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均完全了解本条款的后果并进一步承认本条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黑客攻击或政府管制或网络通讯瘫痪等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见的事件,双方均确认此属不可抗力;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遇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定事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则应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


除非取得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构成客户和许可方间就使用软件的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双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4、许可方于客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客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5、许可方有权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修改本协议。客户要继续使用软件就有必要对最新的《软件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进行仔细阅读和确认。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协议为准。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客户可以以书面方式通知许可方终止其对软件的使用。如果客户继续使用软件,则视为客户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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