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行政措施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武汉等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施放。
禁止施放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分三种,分别是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等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航空模型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空飘物。
根据《决定》,至10月31日,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如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等)进行登记。需要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下载社会采集APP,注册登陆后,进入“无人机”模块,根据提示填入或更改相关信息。禁飞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飞行的,应当向中部战区空军武汉基地和民航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决定》规定,违规施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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